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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8614号“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68号
申请人:广州乞力马扎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8614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896634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651362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848630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169918号“CAMEL OUT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856680号“CAMEL CHAMEAU CAMMELLO K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3444000号“骆驼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3633544号“骆驼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33571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23634971号“骆驼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8045237号“骆驼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9842413号“骆驼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3857735A号“骆驼王 CAMEL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6722427号“骆驼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处于诉讼程序中,第60932500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943137号“骆驼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121962号“骆驼精致露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890657号“骆驼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62897540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905686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三、第63386526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十五、第63821509号“骆驼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1523011号“骆驼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3826567号“骆驼造物”商标(有宣传引证商标二十五)处于待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13857736号“骆驼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家具、展示板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八、二十、二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十九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六、八、九、二十一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十、十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失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十五在木头或塑料标志牌、骨灰盒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二、二十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十八、二十、二十四核定使用商品、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十九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二、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七、二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骆驼 商标 广州乞力马扎罗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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