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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30375号“都市牧场 爽口喉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37:35关于第18330375号“都市牧场 爽口喉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24号
申请人:格瑞兄弟糖果(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18330375号“都市牧场 爽口喉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其中文字“都市牧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理解为产品的销售区域,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立体图形仅为产品的包装容器,其仅为实现产品的功能性,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超经营范围大量囤积商标,远超出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明知争议商标三维标识缺乏显著特征,却投诉同行业经营者进行维权,属于权利滥用,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
2、关于三维标志的法院判决书、驳回通知书等;
3、被申请人对其产品介绍;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企业档案;
5、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7月8日,是一家以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的一流现代化糖果企业。被申请人的“都市牧场”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在糖果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2020年、2021年的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2、被申请人在糖果产品行业排名;
3、被申请人2015-2017年纳税证明;
4、销售合同、发票;
5、糖酒展会照片;
6、电视广告视频;
7、争议商标侵权相关工商处罚决定书;
8、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薄荷糖、咖啡、茶、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8023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及商评字[2021]第000016143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涉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的上述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商评字[2020]第000028023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申请人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商评字[2021]第0000161435号无效宣告裁定中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公告、其他企业类似的三角瓶包装商品照片作为在案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虽然关于争议商标的在先无效宣告案件中涉及法律条款与本案相同,但是在先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本案存在区别,故本案不适用该法律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含有三角形立体瓶体构成要素,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立体图形已作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容器普遍使用,且争议商标还含有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文字部分“都市牧场”,故争议商标整体具有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构成要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都市牧场 爽口喉片及图 商标 格瑞兄弟糖果(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