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497320号“GA LENIC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0:15关于第46497320号“GA LENICA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42号
申请人:婕美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承德格莱尼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6497320号“GA LENIC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514686号“葛萊妮GALE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134号“婕美GALE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天猫国际旗舰店截图、申请人小红书官方号截图、“GALENIC”官网截图;
3、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品牌及产品荣誉材料;
5、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列表;
6、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
7、“galenic”、“galenical”的翻译材料;
8、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广州阿若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产品备案信息、产品图片、小红书博文截图等。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视频、宣传材料、销售订单截图、印刷采购合同及支付记录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并坚持前述申请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其天猫旗舰店精华产品详情页面截图、媒体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皂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双方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A LENICAL”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部分“GALENIC”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美容皂、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粉刺霜、化妆用爽肤水、增白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牙膏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美容皂、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粉刺霜、化妆用爽肤水、增白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牙膏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GA LENICAL 商标 婕美化妆品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