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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684426号“SHINING FRID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2:19关于第41684426号“SHINING FRIDA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66号
申请人:厦门星期五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优阅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筑乐瑞思(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41684426号“SHINING FRID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11633号“星期五FRI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0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盒式项链坠;戒指(首饰);别针(首饰);硬币”商品上。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指定使用在“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玉雕首饰;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贵重金属锭;首饰盒”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在“贵重金属锭;首饰盒”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是否有效亦不影响本案结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SHINING FRIDAY”与引证商标“星期五 FRIDAY”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SHINING FRIDAY 商标 厦门星期五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