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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97001号“藤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6: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06号
申请人:广州米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秉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藤野造型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2697001号“藤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20802515号“藤野造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傍名牌之举,系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藤野造型”品牌获得荣誉情况;
2、申请人300家门店明细及入驻大众点评网协议和部分分店截图;
3、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4、相关培训、发布会照片;
5、申请人公众号;
6、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宠物清洁”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发”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或受让了18件商标,包括“藤野”、“日式藤野造型”、“藤野造型”、“SALOTTO 藤野”、“藤野造”商标。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涉及第44、41、3、8、11、21类上的宠物清洁、美发培训、动物美容护理、洗发香波、理发剪刀、烫发用灯、染发刷、理发用披肩、美容院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商品和服务。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藤野造型”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美发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争议商标“藤野”与申请人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与美发服务相关的美发培训等多项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藤野造型”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藤野 商标 广州米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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