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449213号“铭创MINGCHU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3:49:09关于第8449213号“铭创MINGCHU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49213号“铭创MINGCHU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90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装订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装订线、文具、印油(打印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墨水、书写材料、直角尺、画架、色带、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地球仪、复印纸(文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装订线、文具、印油(打印油)”商品上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决定使用答辩补正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通过开设淘宝店对复审商标指定商品进行销售,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公证件光盘、扫描件、宣传册原件):1、淘宝店经营相关资质信息、店铺页面截图、发布商品截图;2、部分销售订单截图;3、产品图片;4、发票;5、保全证据公证件;6、宣传彩页原件。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指向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标识,证据材料中仅指向“装订线、印油(打印油)”商品,不涉及“文具”商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7月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装订线”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7月20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装订线”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淘宝页面截图、销售订单截图,未经公证。证据3产品图片及证据6宣传彩页均为自制,亦无法体现形成时间。证据4发票形成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证据5中经公证的淘宝店铺相关商品图示、商品详情页、订单信息、上架时间、评价截图信息中,部分订单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订单信息中体现了“铭创”商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装订线、印油(打印油)”商品上使用了“铭创”商标。“铭创”为复审商标“铭创MINGCHUANG”的中文组成部分,故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装订线、印油(打印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商品与“装订线、印油(打印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文具”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墨水”等其余商品与“装订线、印油(打印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墨水”等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装订线、文具、印油(打印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铭创MINGCHUA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