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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8897号“长顺甘油 CHANGSH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4:23关于第63888897号“长顺甘油 CHANGSH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73号
申请人:台山市长顺甘油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伟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8897号“长顺甘油 CHANG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5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有“甘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