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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22756号“柠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8: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239号
申请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典品牌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29722756号“柠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29件商标,已经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且其部分商标用以兜售,部分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 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用于实际经营需要,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酷立邦KULIBANG”等,且多件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在网络上公开兜售商标的资料、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及商标资料、被申请人商标的转让公告、被申请人涉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在“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3月13日。
二、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9类、第10类、第25类等类别上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352件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普邦达 PUBANGDA”、“酷乐町及图”、“纪梵韵 JIFANYUN”、“宅丽洁及图”、“索维创 SUOWEICHUANG及图”、“酷立邦”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案依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352件商标,已经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另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已将其部分商标在网站上公开标价出售进行牟利,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正当需要。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普邦达 PUBANGDA”、“酷乐町及图”、“纪梵韵 JIFANYUN”、“宅丽洁及图”、“索维创 SUOWEICHUANG及图”、“酷立邦”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综上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超出其经营所需,且具有利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柠季 商标 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