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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97264号“农家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08: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23号
申请人:徐建航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御皇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麦香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新村-号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0日对第43897264号“农家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经查询,被申请人麦香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在2020年的短短一年内申请注册过146枚商标,其中大多数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企业商号等近似,被申请人还将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商标进行高价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2、商事合同;3、申请人产品入选“第三批广东省扶贫产品名录”、龙头企业候选名单;4、争议商标进行售卖相关截图;5、被申请人名下现有预售价格的商标;6、被申请人已经成功转让给他人的商标;7、上述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企业商号的商标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麦香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经变更,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为御皇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原名义麦香味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商标64件,被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御皇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商标71件,均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大多数商标正高价转让,部分商标已经转让成功。此外,其中部分商标还与“GUYA谷娅”、“酷派”、“浪味仙”、“护舒宝”、“金拇指”等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仅为商事合同、申请人产品入选“第三批广东省扶贫产品名录”、龙头企业候选名单等,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二、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商标一百三十余件,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大多数商标正高价转让,其中部分商标还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