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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90730号“登峰狼DengFengL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3:11关于第8890730号“登峰狼DengFengL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8890730号“登峰狼DengFengL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42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综上,复审商标在“1.服装;2.内衣;3.婴儿全套衣;4.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袜;2.围巾;3.腰带;4.鞋(脚上的穿着物);5.手套(服装);6.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和光盘):
1、销货清单;
2、版式设计;
3、门店及产品照片;
4、送货单;
5、网络销售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06426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袜;围巾;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多本销货清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销售了套装、裤等商品。证据5显示,网上有登峰狼保暖内衣商品在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4门店照片、送货单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登峰狼DengFengLa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