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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66736号“开心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81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42566736号“开心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193162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4774980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5372482号“开心及图”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7002904号“开心”商标、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商标、第35372481号“开心分享桶及图”商标、第12610674号“开心熊 Q”商标、第4191659号“开心点”商标、第8918382号“开心分享包及图”商标、第12634279号“开心分享桶 什锦茶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开心”系列品牌商品图片;
3、2010年-2020年“开心”系列品牌产品销售资料;
4、“旺旺”、“旺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旺旺”、“旺仔”商标及申请人关联企业所获部分荣誉等;
6、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福建亚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8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2021年1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四、六、七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三、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5、30类营养补充剂、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开心淘”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同的中文部分“开心”文字构成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品类别已覆盖争议商标的商品类别,引证商标八的撤销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开心淘 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