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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4143号“禧麦 XI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3:57关于第64994143号“禧麦 XIM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01号
申请人:宁波禧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4143号“禧麦 XI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9382号“禧麦糕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70981号“喜麦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企业已被注销,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资料、获得荣誉情况、宣传情况、合同、订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禧麦 XIMAI及图 商标 宁波禧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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