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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7678号“五道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3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63号
申请人:春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7678号“五道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23394号商标、第20003975号商标、第9077041号商标、第60005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茶”,使用在咖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五道茶 商标 春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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