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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6976号“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3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50号
申请人:麦斯塔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6976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95231号“M”商标、第15550164号“M MIFAVOR”商标、国际注册第1027643号“M AR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电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M 商标 麦斯塔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