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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87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31:49关于第62848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51号
申请人:新宁县崀峰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8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3990号“慧圃及图”商标、第20898314号图形商标、第47155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享有著作权。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慧圃及图 商标 新宁县崀峰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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