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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35723号“锦善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32: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42号
申请人:东莞市石龙锦善美美容院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道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甘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38235723号“锦善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一地区的同行,且主要负责人互相认识,被申请人未使用过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抢注的恶意非常明显。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物业缴费收据;
3、合同书及奖牌;
4、相关企业登记信息;
5、合影照片;
6、社保缴费明细表;
7、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且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表明申请人公司在先成立,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锦善美 商标 东莞市石龙锦善美美容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