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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6130号“大方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5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267号
申请人:沃尔德(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6130号“大方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9941号“大方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8755号“大方DAFANG D.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方之家”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大方”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大方之家 商标 沃尔德(大连)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