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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0135号“卓屴石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0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54号
申请人:李洪磊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0135号“卓屴石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5855号商标、第317069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燃料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矿物燃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卓屴”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物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油、柴油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油、柴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