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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9301号“一日分轻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0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88号
申请人:上海元气良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9301号“一日分轻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办理转让,将转让给引证的第38074703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38074731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38078455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5752172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5762697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6142117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6146187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6148840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56164962号“一日分轻盈”商标、第38066634号“一日轻盈”商标、第38067037号“一日轻盈”商标、第38087703号“一日轻盈”商标、第46016596号“一日份轻盈”商标、第46023252号“一日份轻盈”商标、第46027096号“一日份轻盈”商标、第54378196号“一日分轻松”商标、第54384748号“一日分轻松”商标、第54388426号“一日分轻脂”商标、第54391041号“一日分轻脂”商标、第54400038号“一日分轻松”商标、第54405308号“一日分轻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所有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未发生转让,与上述引证商标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一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一日分轻盈 商标 上海元气良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