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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58087号“Q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0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25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8087号“Q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其他商标已具有较高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5326号“粉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38888号“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40985号“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39209号“粉 PINKY 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906605号“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申请人经营纳税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设计服务上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在上述服务上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识读文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Q粉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