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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52381号“杜比视界·全景声 DOLBY VISION·AT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0:24VISION·AT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06号
申请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52381号“杜比视界·全景声 DOLBY VISION·AT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9557号“杜比 Du 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46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43962号“杜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39605号“杜比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39604号“杜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媒体报道材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放大镜(光学);光学玻璃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放大镜(光学);光学玻璃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五中文,而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手纹机、体育用头盔、3D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混淆。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于法无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的商誉已延伸至申请商标,进而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验手纹机、体育用头盔、3D眼镜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验手纹机、体育用头盔、3D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