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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8723号“多时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0: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39号
申请人:多鲜面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多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5708723号“多时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5170328号“多鲜”商标、第15170327号“多鲜 DOFRESH及图”商标、第34424814号“多鲜 DOFRES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多鲜”为申请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上的摹仿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商标档案;3、合同、展会照片、实物照片;4、官网及相关资料;5、百度百科及主题曲;6、发票;7、相似情况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多时鲜及图 商标 多鲜面包(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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