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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8424号“前滩3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14号
申请人:信德前滩(上海)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8424号“前滩3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0294号“温馨呵护31°C 31ceisius degree及图”商标、第59013390号“前滩”商标、第55705081号“前滩咖啡”商标、第55722209号“前滩学派”商标、第58568859号“前滩 荟QIANTAN FORUM”商标、第55717464号“前滩数据”商标、第55702216号“前滩书院”商标、第59867726号“前滩艺术中心”商标、第59845395号“前滩美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音、形、义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其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六、七现为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前滩”及阿拉伯数字“31”构成,与引证商标一重要认读部分之阿拉伯数字“31” 数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表现形式存有差异,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前滩31 商标 信德前滩(上海)文化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