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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2093号“i户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24号
申请人:穿越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2093号“i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1136号“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7540号“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9723号“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11875号“i see you 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128081号“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高度知名度和信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以外的袜、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i”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以外的袜、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i户外 商标 穿越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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