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677119号“藏域阿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4: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08号
申请人: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巧 委托代理人:皓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38677119号“藏域阿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10694、17926245、30600457号“阿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恶意明显,非以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信息件;
2、商标实际使用材料;
3、广告宣传、环保及质检等相关材料;
4、荣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肉干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援引的为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之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藏域阿佳及图 商标 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