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566868号“HK3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4: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04号
申请人:HK3C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6868号“HK3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0162号“汇客仓 HKC”商标、第60533664号“HKC”商标、第47030837号“慧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参加行业展会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HK3C 商标 HK3C协会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