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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89965A号“上生新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20: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06号
申请人:上海万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权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金荣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7389965A号“上生新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06月18日之前,申请人及母公司上海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就已经在文化创意园区服务上大量使用了“上生新所”,被申请人作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其个体名称是“泰兴市利家居建材商行”,经营范围是“建材、陶瓷、墙地砖批发、零售”,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对外提供“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同时申请人经查询发现2018年07月01日泰兴市利家居建材商行由于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本案争议商标很明显是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8年至2021年上生新所园区背景音乐合同、音乐设计服务费发票;
2、相关大众点评、抖音、官方微博及海报的宣传;
3、相关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中的2018年至2021年上生新所园区背景音乐合同、音乐设计服务费发票及证据2、3相关的宣传使用材料均难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上生新所 商标 上海万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