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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22130号“维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50: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37号
申请人:维多控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2130号“维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0732号“唯多”商标、第15950246号“多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关于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保险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电子转账;金融信息”服务上予以撤销,在“经纪;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中介;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保险;金融服务;金融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字体和视觉印象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价证券经纪;股票或债券及其他证券经纪;债券经纪”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开发成本的金融评估;金融咨询;金融分析;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评估服务;能源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开发成本的金融评估;金融咨询;金融分析;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评估服务;能源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维多 商标 维多控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