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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683661号“三十二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50: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三十二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3661号“三十二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2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2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合作协议、业务往来等证据;
2、相关销售发票、结算单等证据;
3、相关运营平台及网络宣传推广等证据;
4、活动图片;
5、作品登记证书;
6、注册商标信息;
7、礼品、文化衫等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1-4、7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方没有相关行业资质。被申请人提供的多份合同均为与关联公司签订,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旅客等服务上,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17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2、申请人的第38085853号“32号”商标于2019年5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旅客等服务上,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涉及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证据上显示的商标为“32号”,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