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406785号“美宜佳 MEIYI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4:24关于第19406785号“美宜佳 MEIYIJ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商报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6785号“美宜佳 MEIYI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25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25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复审商标在“1.咖啡馆;2.茶馆;3.酒吧服务;4.流动饮食供应;5.饭店;6.预订临时住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第一家连锁超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连锁便利店企业。美宜佳门店餐饮服务包括商务盒饭、面食等新鲜食品以及茶、咖啡等现制饮品的供应服务,美宜佳联合各大酒类品牌商合作推出现调酒类饮品的酒吧服务。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1日经核准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7月20日。2021年11月12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在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预订临时住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预订临时住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美宜佳 MEIYIJI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