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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7062号“萧记 萧记尚草原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4:34关于第64057062号“萧记 萧记尚草原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13号
申请人: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7062号“萧记 萧记尚草原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萧记”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50683号“豫萧记”商标、第14369037号“萧记 江上渔民 JIANG SHANG YU M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4301群组已被驳回,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标志差异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第62457305号“萧记云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申请人的“萧记”系列商标,且与之为近似商标,理应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相关资料;部分连锁店统计;部分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萧记 萧记尚草原涮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萧记 萧记尚草原涮及图 商标 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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