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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7285号“得物CAN'T STOP WON'T STOP POIZ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4:37关于第62827285号“得物CAN'T STOP WON'T
STOP POIZ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31号
申请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827285号“得物CAN'T STOP WON'T STOP PO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6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得物”品牌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品牌所获荣誉、宣传推广截图、媒体报道、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得物”与引证商标“得物”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用黏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得物CAN'T STOP WON'T STOP POIZON及图 商标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