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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54938号“施可富富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23号
申请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18354938号“施可富富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海洋石油旗下的大型化肥企业,其第580414号“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中请求认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1、申请人及“撒可富”商标简介、驰名商标批复、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注册情况、国家领导人及专家视察资料、所获荣誉、相关维权资料、媒体报道;2、宣传销售相关资料、统计表、财务审计报告;3、“撒可富”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4、撒可富化肥海外销售的情况简介、销售统计表、销售资料、受保护记录;5、其他案件裁定书;6、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推荐“撒可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函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硝酸钾;工业用化学品;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混合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肥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施可富富根”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撒可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其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硝酸钾、工业用化学品、化学肥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肥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使用在化肥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施可富富根 商标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