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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21280号“先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12号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14021280号“先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对申请人及其“先帅百货”品牌极为熟悉,具有明显的误导公告,通过“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前法人及现法人都利用旗下其他企业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枚抄袭、摹仿申请人“先帅”品牌系列标识的商标,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在先品牌、名人、历史产物名称等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版权登记证书;
2、相关简介及官网、百度搜索;
3、所获荣誉;
4、相关宣传使用材料;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企业信息;
6、相关商标案件的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2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第14021280号“先帅”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292254号)中认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已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292254号无效裁定书中对争议商标是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作出评述和认定,该裁定已生效。申请人再次根据2013年《商标法》上述规定提出评审申请,虽然增加了证据材料,但实质上仍属于对前次事实理由的补强,亦未形成新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此,申请人已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申请理由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先帅 商标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