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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16225号“魔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73号
申请人:北京纬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乐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416225号“魔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魔锐” 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魔锐”商标的摹仿和恶意抄袭,其恶意仿冒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并恶意囤积商标进行商标买卖,被申请人为典型的商标掮客,其手段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性,一旦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管网信息;相关商品说明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80余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对名下申请注册的如“魔美日记”、“苏加尔”、“普伦奴”、“牧和言”等多件商标有在网上售卖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80余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对名下申请注册的如“魔美日记”、“苏加尔”、“普伦奴”、“牧和言”等多件商标有在网上售卖的行为。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网上售卖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网上售卖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魔锐 商标 北京纬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