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482491号“东道主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崔灿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82491号“东道主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66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佛山市南湖区璀璨床垫有限公司使用,一直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通过广告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使用复审商标,使其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佛山市南湖区狮山总商会证明文件;
2、2019-2021年申请人产品送货单、产品包装及店铺招牌;
3、申请人朋友圈宣传广告、微信下单聊天记录;
4、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5、申请人纳税申报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6、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7、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西村崔河股份合作社出具的证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南海区璀璨床垫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子(床垫)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崔灿明(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7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证据2系自制证据,且无法确定其中产品的形成时间。证据3系电子证据,易变性较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仅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