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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34818号“南香金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80号
申请人:金语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李泰山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54534818号“南香金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947176号“金语TOP SAVOR”商标、第7457029号“金语及图”商标、第17079481号“TOP SAVOR及图”商标、第47979315号“金语及图”商标、第7456988号“金语及图”商标、第17079550号“TOP SAVOR及图”商标、第7457092号“金语及图”商标、第17079647号“TOP SAVOR及图”商标、第44960530号“金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还摹仿了他人的知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许可使用声明;2、“金语”宣传使用相关资料、所获荣誉;3、其他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药物饮料;卫生巾;牙用光洁剂;婴儿食品;膏剂;兽医用药;杀寄生虫剂;医用胶布”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第30类、第32类、第29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南香金语”与引证商标三、八“TOP SAVOR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南香金语”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的显著识别文字“金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并存使用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南香金语 商标 金语食品(福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