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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75317号“动脉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幸福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5317号“动脉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069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正当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可以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且有商标品牌授权书、合同、发票等证据对服务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佐证,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品牌授权书;
2、教育教学操作教具采购合同书;
3、发票证据;
4、网站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幸福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1深圳市象形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许可使用人2深圳市预防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教育教学操作教具采购合同书显示被许可使用人1向案外其他人销售了国学语言区智能交互操作教具、儿童健康与安全教育AI交互教具商品,并由被许可使用人2和申请人旗下动脉网向购买上述商品的案外人提供智能交互网站平台等伴随服务,合同附有对应的销售发票佐证实际履行,且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网址为www.f001.net网站平台截图显示有“动脉网”标识,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尚可证明申请人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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