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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83627号“陶朱隐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5: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高新区森地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劲
申请人因第19383627号“陶朱隐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29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31日至2021年0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自申请人合作社流转土地以来,建立打造旅游观光、农家乐,吸引大量游客,为游客提供餐饮、帐篷、住宿房屋等设施及服务项目,农家乐门头均使用复审商标,名气爆棚。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图片;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郑州高新区森地鑫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系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其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