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141213号“BEAUTY MAGIC CU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9:15关于第61141213号“BEAUTY MAGIC CU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21号
申请人:深圳美丽魔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象奇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1213号“BEAUTY MAGIC 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230854号“BEAUTY 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5010号“MAGIC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39325号“BEAUTY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02420号“BEAUTY BUFF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48843号“魔立方MAGICCUBE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14908号“MAGIC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0182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0258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914978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471019号“BEAUTY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