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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37086号“Filarte Su Misu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0:14关于第21837086号“Filarte Su Misur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87号
申请人:菲拉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易彼棣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21837086号“Filarte Su Misu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35955号“Filarte”商标、第9468945号“DINO FILA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申请人调研,“Su Misura”是世界知名男装品牌推出的高端定制系列,杰尼亚“Su Misura”在男装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将他人商标进行简单组合注册,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三、网上查询不到争议商标的使用信息,亦查询不到关于被申请人的经营信息,很明显争议商标的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和众多知名服装品牌进行业务往来发票;
2.百度、360、必应搜索引擎截图;
3.申请人参加各大展会发票;
4.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5.知名男装品牌杰尼亚“Su Misura”定制系列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会导致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毛料布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Filart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毛料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主张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