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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89255号“乐乐茶咖馥园LELECHAKAFU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7:24关于第48489255号“乐乐茶咖馥园LELECHAKAFUYUA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21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莫高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8489255号“乐乐茶咖馥园LELECHAKAF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948747号“乐乐茶”商标、第27079121号“LELE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模仿,属于“搭便车”行为,恶意注册目的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股东公司财务纳税报表、利润表、公证书;
2、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官方微博宣传页、网络公众号推广截图、品牌推广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4、品牌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门店营业账单及流水;
5、店铺租赁及意向合同;
6、品牌原料采购合同、周边商品照片;
7、品牌宣传证据、荣誉证书、所获奖项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茶饮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等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提出注册申请,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文字“乐乐茶咖馥园LELECHAKAFUYUAN”,与引证商标一、二“乐乐茶”、“LELECHA”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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