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25373号“宴请无忧YANQING WU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8:11关于第62925373号“宴请无忧YANQING WU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06号
申请人:刘定君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誉达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5373号“宴请无忧YANQING W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3681号“宴无忧”商标、第50369918号“宴无忧YANW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宴请无忧YANQING WUYOU 商标 刘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