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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6111号“ZK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90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科携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6111号“ZK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3488号“Z.O.LIFE”商标、第12757901号“Z-LIFE及图”商标、第12553028号“Z-LIFE及图”商标、第63459604号“Z-LI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ZKLIFE 商标 深圳市众科携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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