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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39393号“黄金豆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1: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11号
申请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豆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金豆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对第21239393号“黄金豆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90253号“豆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豆黄金”系列产品已经在行业内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但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意图攀附申请人及名下商标的商誉和声誉,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2、申请人公益捐赠证书;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4、产品照片;5、合作协议、销售发票;6、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豆黄金”在字数、意义上不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不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信息、流程状态信息、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企查查关于“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产品购销合同。其余证据已在前述答辩材料中提交,在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干食用菌、豆腐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0日转让至金豆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豆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蛋白、豆腐、豆腐制品、腐竹、豆奶(牛奶替代品)、精制坚果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黄金豆子”与引证商标“豆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腐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豆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豆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