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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05764号“候鸟宿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1: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23号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43205764号“候鸟宿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672334号“候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96850号“全球候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59082号“全球候鸟度假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信息;与本案类似的在先决定书;授权书;“全球候鸟度假酒店”使用图片;相关荣誉;赞助合同、传媒合同、广告发布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旅馆预订;会议室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 “候鸟宿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部分“候鸟”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候鸟宿墅 商标 深圳市全球候鸟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