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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33305号“美纳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4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百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7433305号“美纳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83413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判决书、所获荣誉证书、行业标准、工厂名单、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报关单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70期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美纳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美尔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美纳奇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