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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47650号“穿山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2: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77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汕头市宝逸乐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5547650号“穿山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是为了兜售牟利和勒索高额许可/转让费。经调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并无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与能力,且其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产、地名等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抢注、搭便车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发送给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勒索邮件;
2、被申请人天眼查企业注册信息;
3、公证书-云尚公证处-第32691号-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照片及录像公证;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权大师查询结果);
6、关联人郑琳天眼查企业注册信息;
7、关联人郑琳旋名下其他公司信息(吊销或注销);
8、关联人郑琳旋名下商标情况(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
9、关联人郑琳旋名下商标情况(权大师查询结果);
10、公证书-长安公证处-第45124号-天眼查郑琳旋与被申请人关系公证;
11、被申请人名下闲置商标情况(权大师查询结果);
12、公证书-长安公证处-第33963号-汕头宝逸乐名下闲置商标网页公证;
13、公证书-长安公证处-第45123号权大师官网郑琳旋名下闲置商标情况公证;
14-19、公证书-长安公证处-微信及电话谈购买“财貔貅”、“十角兽”、“金貔貅”商标情况的公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等商品上,202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0件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11、12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5616160号“穿山甲”商标、第45547650号“穿山甲”商标、第58367060号“财貅”商标、第27109234号“救援天使网”商标、第25135458号“金貔貅”商标、第24779841号“古圣先贤”商标、第24581850号“神貅”商标、第24380192号“十角兽”商标等十余件商标均在权大师商标网上售卖。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虽然仅注册20件商标,但是多数商标均在商标转让平台兜售,且被申请人存在对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以囤积、贩卖商标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穿山甲 商标 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