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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2735号“MEN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21号
申请人:林腾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2735号“MEN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4402号“咪诺 meen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85870号“m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97940号“JOI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89378号“九盼JIU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47188号“健康伞JIANKANG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00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88320号“健康伞JIANKANG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使用范围和含义上均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ENOS”与引证商标一“咪诺 meenos”、引证商标二“meno”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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