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113915号“优尼泰迪熊 UNITED B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5:03:51关于第51113915号“优尼泰迪熊 UNITED BE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31号
申请人: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桐乡市逸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51113915号“优尼泰迪熊 UNITED 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得到第10322215号“泰迪熊”商标、第11087688号“泰迪熊”商标、第14285756号“泰迪熊”商标、第25382093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的授权,申请人是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泰迪熊”是申请人、商标权利人及相关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授权证明;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3、门店信息及门店照片;
4、相关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5、授权协议书、授权合约书、发票;
6、租赁合同、发票;
7、购销合同、商品买卖合约书、发票、产品图片、宣传图片;
8、天猫旗舰店有关商品销售的页面信息;
9、其他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围巾;宗教服装;戏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运动服;袜;成品衣;上衣”等商品上,现均为丰盛国际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3、丰盛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在中国负责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经营及维权工作,并授权申请人可以将引证商标一至四作为在先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丰盛国际有限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四,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具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动服;袜;成品衣;上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22日